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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的哥”连续被抢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牛某峰被判14年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10-24 16:11

  2017年12月份前后,运城市盐湖区人牛某峰在市区持续作案,抢劫出租车数次,一时间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牛某峰逃窜至广东省惠州市某经济开发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2018年10月22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被告人牛某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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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峰系刑满释放无业人员,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刑六年,生性懒惰,为谋取钱财,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牛某峰选择凌晨人烟稀少时段,在运城市区乘出租车,将出租车司机骗至盐湖区解州镇五龙峪、史家坟、解芮路、运金路、龙居师马村等乡镇偏僻地方,采用持刀恐吓,威胁,抢劫现金、微信红包合计6390元,共作案8起,其中抢劫未遂1起。2018年4月被警方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牛某峰对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向法庭陈述,因自己好吃懒做,文化水平又低,才一次次违法犯罪,案发后担心被抓,便逃窜至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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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凌晨夜深之时,采用骗乘小型出租车之手段,持刀具凶器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在不满两年时间内再犯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