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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被告人代办信用卡 特大诈骗涉案880余万元

来源:山西高院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1-02 11:42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依法对李枫、唐建国、靳乾伟等82名被告人特大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李枫、唐建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李枫、唐建国、靳乾伟与毛峰等人经预谋,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北方君威大厦11层,成立了山西国鑫金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毛峰对公司全面管理,李枫、唐建国等人协助管理,设立业务部、渠道部、财务部、人事部,雇佣向乾涛、陈孟、陈启及若干业务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由雇佣的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主的信息拨打电话,以办理大额广东发展银行企业授信卡业务为由将客户约至公司,向客户收取代办信用卡“包装服务费”。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信息,以客户信息不合适或电审未通过等理由拖延时间,实施诈骗。每成功一笔业务,业务员可以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5%,业务经理可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0%。至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公司未办理出任何授信卡。经审计,该案涉案金额8858042元,案发前退还金额1140600元,实际诈骗金额7717442元。各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国、李枫、靳乾伟等82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枫、唐建国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靳乾伟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拘役五个月以上不等的刑期及相应的罚金,对情节较轻者,依法适用缓刑。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