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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20-02-17 09:50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运城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维护运城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五抓一优一促”推进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月14日,运城中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赵斌主持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形成12条意见。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提供法治保障服务。

  2、依法运用科技成果,多措并举确保司法为民。

  3、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顺利进行。

  4、依法支持合法行政,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秩序。

  5、依法处理特定纠纷,保障涉疫机构人员权益。

  6、依法妥审侵权案件,保护涉疫公民合法权益。

  7、依法妥审合同案件,平等保护涉疫市场主体。

  8、依法妥审商事案件,着力化解金融市场风险。

  9、依法妥处劳动争议,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0、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11、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化解疫情防控矛盾纠纷。

  12、依法加强舆论引导,全力做好疫情法治宣传。


  具体详见↓↓↓↓


  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运城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维护运城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五抓一优一促”推进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提供法治保障服务。

  全市两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最新指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两级法院党组要坚持党对法院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五抓一优一促”推进会精神,依法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为运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运用科技成果,多措并举确保司法为民。

  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运用科技成果,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司法为民。创新在线调解、诉前调解、和解,及时化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信息化成果,依托“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平台,积极开展“网上立案”“远程庭审”“网上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依法为有困难的群众和企业减、免、缓诉讼费,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做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

  3、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保障疫情防控顺利进行。

  全市两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两级法院要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实时共享涉疫情刑事案件信息,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处理尺度上的争议,为案件快审快判打下扎实基础。

  4、依法支持合法行政,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秩序。

  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和重大举措,要依法予以保障实施。要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秩序。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征收征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市场监管、治安处罚、物资发放等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应急处理行为的案件,涉及疫情信息及防控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疫情防控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案件,要严把法律政策关,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依法处理特定纠纷,保障涉疫机构人员权益。

  当前非常形势下,全市两级法院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未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志愿者进行侮辱、诽谤或殴打、撕扯、吐口水等行为,造成上述人员人身损害或感染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妥审侵权案件,保护涉疫公民合法权益。

  全市两级法院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主体利益,要妥善审理好涉疫情侵权纠纷案件。对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新冠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有证据证明新冠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未按照政府部门的防控措施履行相应行为对他人造成侵害的,对被感染新冠肺炎者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对社区等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宣传机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等信息,相关人员提起隐私权、名誉权等诉讼的,一般不予支持。

  7、依法妥审合同案件,平等保护涉疫市场主体。

  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纠纷,全市两级法院要注重平衡双方利益,依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避免加剧旅游、餐饮经营者的经营困难。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厂房、场地承租人经营受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尽可能促进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于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纠纷,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8、依法妥审商事案件,着力化解金融市场风险。

  全市两级法院要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要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要依法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 “抽贷”“断贷”“压贷”,努力促成银企和解、银企合作。疫情防控期间,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9、依法妥处劳动争议,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市两级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联动协作,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稳妥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等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10、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全市两级法院要采取应急执行措施,尽可能开展“不见面”执行行动。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要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11、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化解疫情防控矛盾纠纷。

  全市两级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有效、有序的措施,消除疫情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大局。要密切与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妥善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对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相关行业和部门,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

  12、依法加强舆论引导,全力做好疫情法治宣传。

  全市两级法院要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要选取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社会依法防控意识,要依托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法律及司法信息,加大司法保护举措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O二O年二月十五日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运城中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