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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中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的工作规程(暂行)》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英 | 发布时间: 2020-02-28 09:38

  运城长安网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规范在线庭审秩序,维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互联网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运城中院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形成18条工作规程。

  第一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使用“互联网庭审”系统等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庭审。

  第二条 在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和能力,并同意通过手机或电脑终端等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在线视频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询问、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是否在线庭审。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诉讼参与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诉讼参与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诉讼参与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第四条 法官及书记员的在线庭审活动,应在法庭内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在线庭审,应当在安静、明亮、网络信号好、通风条件好的场所内进行,不得在网吧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进行。

  第五条 对于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案件,法官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申请庭审排期,然后再由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

  第六条 书记员在庭审前三天,按照《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书记员端操作手册》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并提供《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当事人端操作手册》,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提前熟悉掌握。

  第七条 法官应当在庭审前一天,向本院司法技术处申请信息技术保障;技术人员应配合书记员检查确认互联网法庭和各方当事人的场所、网络等软硬件是否符合在线庭审需要,联系各方当事人登录系统进行庭前测试并予以技术指导,确保在线庭审按期正常进行。

  第八条 开庭前三十分钟,书记员应提前到法庭检查网络环境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期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二十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系统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书记员于在线庭审开始前,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通过视频审慎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防范虚假诉讼。核对确认后,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按操作手册要求上传至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相应选项中。

  第九条 鉴于运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案件与到法院现场庭审不同,除了宣告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一)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二)当事人应当规范着装,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干扰庭审,不得使用微信、微博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三)在线庭审的诉讼活动,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阶段,应特别说明“本案经当事人同意,通过法院网络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过法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本院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第十二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守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各种诉讼权利。最后陈述后,休庭前,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于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证据等材料原件邮寄至法院。庭审结束后,书记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均修改补正完毕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后,书记员保存笔录,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当事人当庭同意调解的,法官可在线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电子签名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线庭审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告知其他当事人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行排期审理。

  第十四条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书记员联系技术人员刻制庭审光盘,并将庭审录音录像、文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同步至内网办案系统中,实现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在线庭审中的法官端应当系具备拾音及摄像功能的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当事人可使用智能手机或具备拾音及摄像功能的笔记本电脑。

  第十六条 中院审管办负责评查通报在线庭审诉讼工作。中院司法技术处负责互联网庭审系统的平台运维、功能优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运城中院利用“云庭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运城中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两手抓”、“两不误”,采取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减少疫情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影响和不便,积极借助互联网,针对责任清晰,双方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探索简便易行的互联网审判,确保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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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中院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又成功利用“云庭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并当庭予以宣判。

  据了解,上诉人柴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原定于春节后开庭审理,但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开庭被迫延期。该案主审法官杨云芳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以实现,更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因诉讼产生人员流动和人员交叉感染的风险,服务防控抗疫大局,建议双方通过“云上法庭”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远程开庭,并征得了案件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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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开始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代理人的画面和声音,通过网络清晰流畅的展现在电脑屏幕上,合议庭利用远程视频组织庭审。通过视频连线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合议庭在查明事实、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当庭予以宣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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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庭审过程画面传送清楚、声音清晰,审理进程规范有序,实现了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享受高效、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的目的。

  为了减少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中院司法技术处经多方努力,协调安排,目前后台可以同时为10个庭审提供端口接入服务保障,只要是当事人不超过9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庭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审理。

  疫情防控隔断疫情,司法服务传递温情。运城中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情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审判指引,对有条件的案件,鼓励利用互联网开庭审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下网络审判“快进键”,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供稿:运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