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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护”环境 审判“润”生态

来源:稷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8-18 10:32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稷山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开展了系列环境保护普法活动。

公开审判:以案为鉴敲响生态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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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邀请了县人大、政协、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零距离”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环保手续、未配套相关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投资电镀加工作坊,使用硫酸镍、硼酸、电镀铬板、镍板等原料,为他人进行了金属笔电镀加工,从中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段某租用被告人王某的房屋亦投资电镀加工作坊,使用同样的原料和方法为他人进行了金属笔电镀加工,从中牟利12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段某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被告人王某在院内埋设的暗管排放到大门外西侧沟内。

经鉴定机构鉴定,二被告人电镀加工作坊内水坑处、水池处、大门外等地总铅、总镉、总铬、总锌、总镍等有毒物质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二被告人通过暗管排放的电镀废水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的总体积约为428.68m³,受损面积约为425.67㎡,土壤环境损害价值为447083.5元。

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并没收犯罪工具;被告人王某、段某连带赔偿土壤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回填土壤购置费用、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等共计447083.5元。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此次庭审,不仅让被告人认识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既要接受刑事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生态环境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位公民都应树立环保理念,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普法宣传:传播生态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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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民悦公园开展了环境保护系列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现场以案释法,呼吁人民群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意识,激发了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下一步,稷山县人民法院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创新生态法治宣传载体与形式,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守护绿水青山,为筑牢稷山县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讯员: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