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平安 >

临猗县公安局快速破获两起刑事案件

来源:临猗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8-02 17:18

2021年7月28日21时许,临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运城凤凰出租车公司司机宁某报称:其在该县角杯乡樊家营村附近被人持刀抢劫。分管刑侦副局长王学兵、刑侦大队长赵毅高度重视,当即指令辖区刑侦四中队前往处置。

1627896112155529.jpg

刑侦四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报警人宁某称:当天下午18时许,其在临猗县城接上一名陌生男子前往角杯方向,在到达樊家营村附近时,被该名陌生男子持刀抢劫了500元。办案民警根据宁某提供的信息进行摸排,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有多次犯罪前科的樊某某。当晚23时许,在角杯派出所的配合下,在西周吴村将其抓获。

通过仔细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宁某所报案件与调查情况完全不符。经查:樊某某在乘车途中借宁某370余元在东张镇购买一部二手手机,承诺其到家后会付清借款和乘车钱,在即将到达目的地西周吴村时,趁宁某不备,樊某某下车逃跑,宁某觉得自己被骗,为报复樊某某,捏造自己被持刀抢劫,意图使樊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在民警的耐心劝说和证据面前,宁某承认了自己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并为自己因一时糊涂,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懊悔不已。

1627896058163012.jpg

民警在对樊某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其非法持有警用手铐和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经深挖,发现樊某某在该县猗氏镇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经讯问,樊某某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宁某和樊某某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樊某某涉嫌招摇撞骗一案正在继续深挖中。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