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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盐湖公安再破多起民生侵财案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1-10 09:50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董千瑞)小案件牵动大民生。一件件价值不大的“小案”,背后关联的是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盐湖公安持续向盗窃侵财违法犯罪发起强烈攻势,不断提高打防效能,扎实做好治安防控工作,全力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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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16时许,盐湖公安刑警大队南城中队民警在南风广场东边健身器材处将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抓获。

经查:2021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男,48岁,运城市临猗县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半夜徒步窜至运城市区葡萄园、沃尔玛、中银南路、货场路等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香烟等财物10余起,涉案价值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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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19时许,盐湖公安刑警大队警犬中队在打击盗窃电动车专班的分析研判下,经过连续两天的蹲点守候,在高家垣一举抓获涉嫌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并于同日23时许抓获涉嫌收购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当场扣押涉案电动车8辆。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自2021年9月21日以来,在凌晨时分步行窜至高家垣、沃尔玛、中心医院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得手后,即将电动车卖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盐湖公安将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始终保持对“盗抢骗”等侵财民生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扎实做好治安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