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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公安公布三起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来源:运城公安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1-29 10:01

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购销燃放进入高峰期,但平安祥和的节日氛围,绝不容许被非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所破坏。近日,运城市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查处多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对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的隐患。

周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刑事处罚

2026年1月6日,周某某驾驶无危化许可证的厢式货车,将其在陕西某花炮商贸公司购买的烟花爆竹运至绛县后,被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56件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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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周某某在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多次购买各类烟花爆竹,累计销售烟花爆竹99万余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目前,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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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2026年1月,违法人关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拨打客服电话从湖南某鞭炮厂订购烟花爆竹,并将购买的近300件烟花爆竹存放其经营的超市二楼。关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芮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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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2026年1月,侯某某从郭某处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炸伤脸部及眼睛,向绛县公安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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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郭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并进行售卖。郭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被绛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爆竹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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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县两级政府已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品种,选择安全区域安全燃放!经营者必须经许可,合法经营;广大群众,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切勿从事任何涉烟花爆竹非法活动!勿以身试法!

通讯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