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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治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揪出幕后教唆者

来源:山西法治报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6-09-0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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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幕后教唆者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办好电动车盗窃案

“本想踏实打工过日子,却再次触犯法律,我真的是非常后悔……”面对检察官,张某的眼里满含忏悔的泪水。一起由车间主任教唆、以扣工资相威胁的盗窃案,在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细致审查下,案件事实还原清楚,两名被告人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起看似普通的偷盗行为,折射出检察机关不枉不纵、精准监督的履职担当。

2025年11月,在某工厂打零工的张某接到车间主任李某下达的“特殊任务”——为李某偷一辆电动车,给其在村里的母亲使用。李某以暂扣工资相要挟,要求张某在11月10日前办成。张某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出狱后靠打零工谋生,面对威胁,侥幸心理最终占了上风。

案发当日,张某发现被害人家门未锁,于是溜进院内将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随后以342元的低价卖给李某。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案件移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在案证据,发现了一个被遗漏的关键事实:李某不仅收赃,还以暂扣工资为由施加压力,明确教唆张某实施盗窃。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现监督线索后,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追诉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李某予以追诉。面对讯问,李某起初辩称只是“随口一说”“开个玩笑”,但在清晰证据链和检察官充分的释法说理面前,最终认罪认罚,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赔偿2600元,取得谅解。

办案过程中,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李某积极退赃赔偿、认罪悔罪;张某具体实施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于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两人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提起公诉。

2026年3月20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李某看似‘尽孝’,实则贪图小利,亲手将自己和他人推向犯罪的深渊。”承办检察官表示,任何教唆、帮助或胁迫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用人单位管理者更不能滥用职权逼员工违法。另外,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离家时锁好门窗,发现被盗要及时报案,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