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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醉酒后驾车身亡 同桌人应否担责?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08-07 16:21

聚餐结束后

同桌人将醉酒的“包工头”

安全送回家后

“包工头”却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

导致意外身亡

同桌人仍要担责?

这起看起来“不公平”的案件

近期引发网友热议

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经过

……

(图片来自网络)

  案情回顾

  “包工头”丁某常年带领数十名工人干活,为了犒劳工人们,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请凌某、任某等5人聚餐。 席间,丁某等人饮用了白酒。

  就餐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系处于醉酒状态。

  丁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凌某等同桌5人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主张:饮酒后,凌某等人已将丁某送到其住处,还聊了会天才离开,已完成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门是其个人行为,其他人不知情,不应让同桌人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桌人任某等四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2018年6月26日丁某亲属向法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四人的诉讼,但凌某未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从法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看,被告凌某等五人没有联系告知丁某的亲属饮酒情况,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受害人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违法性与可能带来的危险,其仍然实施以上行为,应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的侵权责任。

  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凌某答辩称已护送丁某回到其租房处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认定被告所提出护送丁某回住处的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凌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图片来自网络)

  网友热议

  @岁月苍老:以后上桌还得先签“生死状”,签完再喝。

  @林氏医药:陪酒赔钱的有苦难言,早知道这个结果估计打死也不去聚餐了。

  @…:这其实也就是个补偿吧,补的是对死者的责任度和其家属的心理平衡度。

  @苍穹下的仰望:我的看法不同,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是有主观性自主性的,没有被迫违法一说。如果醉酒人抢劫或者杀人,那同饮者是否还要连带受刑罚?

  那么面对酒局,我们又该如何去做?

  下面有请律师说法

  凌某等人已经将丁某送至住处,对于丁某的死亡,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凌某等人如果确实已经把丁某送到住处,那么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护送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凌某等人没有把丁某送到住处,也没有告知其家属饮酒的情况,则没有尽到提醒、安全护送等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凌某等人如主张已经把丁某护送回家,则应当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丁某不幸死亡的结果,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丁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醉酒驾车的违法性以及严重后果,其仍然实施了以上行为,应当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凌某等人的责任。

  凌某等人在酒后没有尽到提醒、护送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凌某等五人之间,对丁某死亡的责任相当,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人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酒桌组织者和劝酒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在数人共同喝酒的特定环境下,组织者和喝酒者、劝酒者和喝酒者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关系,先前的劝酒、喝酒行为使得一同喝酒的其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中,而这种危险状态也是普通人应该预见的。

  作为理性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组织酒局、劝酒、与他人喝酒的行为会使得他人处在危险中,因此需要此类人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排除他人危险。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

  1.了解、克制义务

  在喝酒前要了解每个人的酒量和性格,喝酒时不要逞英雄,切勿因一时高兴过度劝酒。尤其是对驾驶机动车者,千万不要劝酒。

  2.劝阻义务

  如果明知他人酒量有限,在他人喝酒无度的情况下,应该劝说他人停止饮酒;在发觉他人酒后有危险行为时,劝阻他人。

  3.通知义务

  在他人酒后出现醉酒或者其他病理性反应时应该拨打急救电话,告知家人。

  4.协助、照顾义务

  在他人醉酒后出现瘫软、呕吐等不良反应时,应该互相扶助、照看好其重要物品、帮助其脱离危险境况

  5.妥善安排义务

  酒后应该送其回家或者暂时放置安全地点休息,安排相关人进行看护。

  律师有话说

  只有充分、妥善地尽到了看护、照顾等注意义务,才有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如果出现他人死亡的后果,也可能会因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

喝酒要适度

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