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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要理性 莽撞不可行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12-26 08:51

  【案情回放】刘某是一名小型客运师傅,因资金周转困难,于今年1月4日向李某借款1.8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1月11日,李某借用刘某所有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后,以刘某欠其借款为由,拒不归还刘某的车辆。

  2月24日,刘某之弟刘某甲在织金县公安局旁看见李某,因为车辆归还的事情双方产生纠纷,刘某甲遂向织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李某辩称刘某欠其1.8万元,该车是刘某抵押的车辆,110指挥中心建议双方找有关部门处理。刘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庭。

  【法律解析】织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采取扣车手段追债,侵害了原告刘某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其行为具有非法性,被告李某应当返还该扣押车辆。至于原告欠被告借款1.8万元,被告可以向法院另案主张。综上,法院遂判处被告李某立即归还原告刘某所有的小型客车。

  【法官提醒】非法讨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