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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过继但未改口 不符条件难以继承

来源:法制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1-14 08:55

  张老辛劳一辈子留下一处农村宅院。他过世后不久,这座有些破旧的房屋因政府征地、拆迁,增值不少,可问题也随之而来:张老膝下无儿无女,这笔拆迁款该何去何从呢?

  张老的部分亲属也因这笔款项发生了争执,都觉得自己理所应当拥有,谁都不肯让步。没多久,张老侄子的儿子小张把张老的其他亲属诉至法院。小张认为,其父亲系张老的侄子,在上世纪60年代时,被他的爷爷奶奶过继给了张老,于是成了张老的继子,而如今小张的父亲也已去世,按照这个道理下来,这笔拆迁款应该是小张一人所有。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小张的父亲确系张老的侄子,60年代时小张的父亲过继给了张老,但是未办仪式,称谓也未变。而且小张的父亲也始终没有与张老一起生活过,只是帮助张老管理承包田,并且在张老去世前一年照顾了他,替张老养老送终。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过继是我国农村遗留的一种旧俗,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确认过继的法律地位。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须办理法定收养手续;而之前未办理的,须有“事实收养”的法律事实,所谓“事实收养”就是指收养双方要有以父母子女相待、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且群众公认的事实。就本案而言,小张的父亲过继时已成年并不需要张老的抚养,不构成被收养的事实。虽然小张的父亲在张老过世前照顾扶养了一年多时间,但这些事实不能认定他就是张老的继子并且享有继承权,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