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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小区内滑倒 物业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山西晚报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9-02-20 17:19

  2月18日,我省中南部大部、北部部分再次喜迎瑞雪。下雪有下雪的乐趣,但也会为出行带来很多不便,雨雪天路面湿滑易结冰,脚下打滑,让人防不胜防。

  如果雪天小区内摔倒,物业担责任吗?2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雪天小区内摔伤

  2017年冬天,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绕过草坪通往小区道路时,踩踏路面积雪摔倒。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双额叶脑挫裂伤、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血肿、左额颅骨骨折等。住院54天,医疗费99007.33元。出院记录记载,付某神志浅昏迷,需继续康复锻炼治疗。不久后,付某又被送至某县医院继续治疗,诊断头部外伤,住院16天医疗费5690.22元。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后,付某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也该承担责任,便将该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起诉至小店区法院。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一成责任

  小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等职责。其提供的扫雪照片、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付某摔倒受伤后死亡负次要责任。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其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其受伤死亡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系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小店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7590.9元。

  二审法院认定一成的责任没错

  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付某在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管理范围内摔倒受伤死亡。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方在下雪后已经进行短信提醒、及时清理积雪等工作。上诉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加之天气、路滑等客观原因摔倒,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不当,应予以纠正。太原中院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5118.14元。

  公共场所管理者 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承担的数额,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加以确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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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2、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4、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5、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6、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7、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