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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神器“自拍杆”竟藏着技术专利 咋回事?

来源:平安龙江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5-06 08:43

  原标题:拍照神器“自拍杆”竟藏着技术专利 不是你随便就可以卖的!咋回事?

  自拍杆,大家再熟悉不过,出门旅游随身携带,实用又方便。不过售卖自拍杆的商户可能想不到,有些自拍杆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今天咱们就来关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小本经营的手机店,突然收到法院传票

  姚某和爱人苑某在安达市经营一家手机精品店,主营手机,附带经营一些手机配件。2017年左右,二人进了10多个自拍杆。可是就是这些自拍杆,让他们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

  


  起诉姚某侵权的是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前,该公司大规模地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商户侵权,但大多数商户并没有理会,所以,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嫌侵权的商户进行起诉,安达市的姚某就是其中之一。

  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今天起诉的被告卖的是三无产品,产品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的信息厂址。如果是有这样的厂址,我们也会将厂商作为被告来起诉。

  销售侵权商品也需要承担责任吗?

  4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原告认为,该专利产品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量良好并逐步递增。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的销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原告公证调查,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表示,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正规的进货渠道,并没有任何人告知自己侵权,突然被告上法庭,自己也很冤。首先不是商标侵权;第二,外观是否侵权,有待法官鉴证;第三,不知道原告为何起诉赔偿3万元。

  那么作为销售商,一旦涉嫌侵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杨欣:销售者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首先要看销售者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了专利权,客观上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的来源。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又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取得,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可能会免除赔偿责任。当然这些都有赖于销售者,积极举证。

  法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法庭归纳出案件审理的三个焦点问题。第一,原告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第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第三,如果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庭围绕这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调查。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专利评价报告等多项证据,证明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庭审中,被告对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异议,也承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3万元损失的要求,被告表示不能接受。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是什么?这一赔偿数额又是否合理呢?

  【庭审现场】

  原告:赔偿主要包括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调查费用4000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900元。

  被告:调查费4000元是我一个人的吗?整个安达市共有六家,调查费不可能都打在一家里。

  


  法官杨欣: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定得非常明确。首先要考虑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遭受的损失;当损失不能确定,要考虑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损失和利益都无法确定的,可参照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的数额;上述这些因素,如果都不能确定的话,专利法又规定了,法院可以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在1万元到100万元的赔偿数额中进行确定。专利法还特别规定,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开支,比如说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购买的费用等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在休庭调解的5分钟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庭审结束后,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这起案件也有了最终的结果。

  法官温馨提示

  


  法官杨欣:我们从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发现,销售者是一个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的一个关键的环节。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真心地提醒广大的销售者,要从正规的厂家进货。在进货的同时,严格地审查你进的商品的产品质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以及产品上面标注的生产单位等等,同时要审查给你供货的供货商,有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有没有合法的授权。进货的时候,建议广大销售者,一定要取得这种形式合法的、完备的进货票据。总之,希望销售者诚实诚信经营,然后,谨慎、正规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