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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责任?13岁少年穿越铁道被撞身亡……

来源:山西法制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5-23 08:34

13岁的少年在穿越铁道时,不幸被行驶中的火车撞倒,经过医院抢救,少年还是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事故双方争议焦点为铁路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否公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等问题。

  经过审理,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发生事故的路段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日19时34分,13岁的王某步行通过忻河支线定襄至河边区间22公里609米处铁路线路时,被自南向北驶来的8821次列车撞击。忻州市人民医院急救后,王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事发处线路为开放式直线线路,线路呈南北走向,线路两侧未安装护网,事发线路往北20米为南西力道口,该道口虽属无人看守道口,但系专人实施监护,由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工务段管理。该路段附近居民较多,道口日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也较多。

  再查明,事故列车为大秦公司所属8821次旅客列车,列车司机发现受害人从西力道口护网尽头的电线杆旁边窜出,立即采取非常停车措施,在这期间受害人站在道心中间并面对机车,随后机车与受害人发生相撞。

  二审查明,距南西力道口20米的护网外有人为踩踏形成的小土路通往铁路线。

  法院认为:

  本案受害人正是在护网尽头穿越铁路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隐患没有予以预防消除,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警示等措施,附近的居民可随意进入线路,造成安全隐患,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被害人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故发生地设有南西力道口,但其选择穿越铁路线路,对自身人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的被上诉人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之责,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王某某、智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9767.27元。

  法官点评:

  铁路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因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在事发线路往北设置有南西力道口,并设置有20米护网、护桩和警示标识,尽到了一定的警示防护义务。

  但事发的铁路线路靠近居民密集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企业,应当十分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