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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子被当成“爱情提款机”,“网恋”转账近百次,都长点心吧!

来源:平安龙江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7-26 11:34

  阅卷——

  把“网恋对象”当成“爱情提款机”

  2020年初,黑龙江大庆一男子小田通过微信结识了小云(女),小田谎称自己名字叫“齐天”(以下称“小天”),每天通过微信与小云聊天,极尽嘘寒问暖之能事。

  小云离异多年,突然遇到了“小天”的“温柔呵护”,自以为找到了真爱,很快坠入爱河,与“小天”确立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田对小云的爱好、心理了如指掌,见“鱼儿”已经咬钩,他暗自欢喜,先后编造了几个并不高明的谎言,有的甚至破绽百出,但小云被“爱情”冲昏了头脑,不住往出掏钱。

  “小天”先是谎称自己的母亲病重住院需要治疗费,小云当即慷慨解囊,多次给“小天”转款;“小天”又称自己女儿患癌住院,小云毫不迟疑,继续向其转款;后来,“小天”竟谎称女儿病逝了,小云为安慰“小天”,不是买东西就是给其转钱。

  最后,小田自己都演不下去了,假用“小天母亲”林某某的微信与小云这个“未来儿媳”隔空对话。

  面对“未来婆婆”缺东少西的要求,小云自然要不遗余力地满足了,先后多次向这个假婆婆转款。

  除了要钱还是要钱,小田将小云当成了“爱情提款机”。

  提审——

  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

  在非常偶然的情况下,小云得知“小天”的女儿尚在人间,如梦初醒,方知自己很可能已上当受骗。

  一年多的时间里,小云给小田转款近100次,人民币近30万元。

  待小云再联系小田时,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小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侦查及审查逮捕阶段,小田均矢口否认诈骗小云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与小云系男女朋友关系,摆出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架势称“小云给我转账都是自愿的”……

  检察官:你与小云是什么关系?

  小田:男女朋友关系。

  检察官:你与小云是怎么认识的?

  小田:我俩是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添加好友的。

  检察官:你与小云添加好友时是否告诉小云你的真实姓名?

  小田:没有,我告诉小云我叫“齐天”。

  检察官:在你与小云“谈恋爱”期间,她是否多次向你转款?

  小田:是转了很多钱。

  检察官:小云为什么多次向你转款?

  小田:我俩处对象,她关心我,就给我转了很多钱。

  检察官:你是否向小云编造你母亲病重住院、你女儿去世等理由让小云向你转款?

  小田:没有,小云给我转钱,是因为我是她男朋友,她关心我,自愿给我转的钱。

  在全面审查本案证据材料过程中,我对“小天”和小云之间的全部钱款往来、近千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仔细梳理,厘清二人间的所有账目,准确认定诈骗数额,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小田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

  我向侦查机关提出包括调取小田父亲病历、小田女儿证言等方面的补查意见;补强证据完成后,就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释法说理——

  犯罪嫌疑人悔悟认罪

  在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后,我向小田有限开示证据,出示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指明“小天母亲住院”实为小田父亲住院、小田女儿并未罹患癌症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出示证据)侦查机关调取了你父亲和你女儿的证言,证实你母亲并未住院,你女儿也正健康地活着。对此你有什么解释?

  小田:……

  检察官:你知不知道你的行为不仅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已经涉嫌诈骗罪?

  小田:当时我也没想那么多,让她给我转钱她就转。习惯之后我也就要得很自然了,也没想到这会是诈骗罪这么严重的后果……

  看到小田陷入沉思不再言语,我从认罪与不认罪量刑情节差异两方面入手,向小田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历经一番思想斗争后,小田终于不再狡辩,如实供述了其诈骗小云的犯罪事实,希望检察机关给他一个重新悔过的机会。

  检察官:你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你是否认罪认罚?

  小田:我认识到错了,请求检察官给我一个从轻的机会,我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

  检察官:你是否能赔偿被害人?

  小田:我现在没有钱,我让家人帮忙赔偿。

  最终,小田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员额检察官 孙晶凤

  检察官手记:

  把握好情、理、法的边界线

  威慑、惩戒是执法的方式,但并非是执法的目的。每办理一起案件,我都在思考,通过法律的制裁,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回头是岸”,这才是法律的最终愿景。

  小田因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从最初的拒不认罪,到后来的真诚悔悟、主动返还赃款,这一思想的转变既容易也不容易,尽在一念之间。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穷凶极恶、罪大恶极。

  可叹的是,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心存侥幸,或是意气用事,或是利欲熏心,往往是造成各类悲剧的直接诱因。

  身为执法者,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我们也有信心将案件成功提起公诉,诸多“零口供”案件的有罪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

  但,我们办理的案件,就是别人的人生。依法保护包括刑事案件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法者的基本义务,一定要对每一起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丝毫马虎大意不得。

  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人的工作。

  在惩恶扬善的同时积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执法者把握好情、理、法三者之间的边界线。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还当上下求索。

  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