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说法 >

【举案说法】欲发不义之财 兄妹领刑受罚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0-15 11:02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柴川)哥哥入户行窃,妹妹提供帮助,结果兄妹二人触犯刑律领刑受罚。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

【举案说法】欲发不义之财 兄妹领刑受罚

  王某、王某某系兄妹。2020年5月13日,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从襄汾县到新绛县城购物。二人购物完毕准备返回,途中经过新绛县某村时,发现村民刘某家院门敞开,门楼照壁下放着一尊石头狮子。二人心生歹念,意图据为己有。于是王某便停车,独自一人进入院内,将石头狮子抱出放在摩托车上,王某某则坐在摩托车后面抱住,二人驾车意图逃窜。不料被刘某发现,刘某追出大门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的石头狮子价值人民币1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