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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系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1-21 10:46

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存在虚构、捏造事实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原告杨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归还借款4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称,2020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朱某认识,朱某做生意周转需要,自己向朱某提供借款4万余元,但被告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转账电子回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20年原告杨某委托其购买虚拟货币进行理财,此后因投资亏损,原告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投资诈骗。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了涉案微信号的注册信息。经查询,发现原告杨某复制了被告朱某的微信头像,并虚构了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是否达成、款项交付是否实际发生是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是案件处理的基本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转账电子回单仅能证明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系虚构;因此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且原告杨某与其朋友(介绍人)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无经济往来,与被告朱某也并不认识,两人居住地相隔千里。假设原告提出的经朋友介绍向被告朱某提供借款的事实成立,那么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投资而不是民间借贷,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的虚假诉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