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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后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方式不明确 这对合伙人对簿公堂!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2-11 09:31

运城长安网讯  在散伙协议中对合伙财产分割后折价补偿款的给付方式产生争议,新绛两合伙人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新绛法院三泉法庭审结了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梁给付原告小秦车辆差价款人民币5万元。此案经运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秦与小梁原系共同经营吊装车的合伙关系,后因故散伙。2021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散伙协议,甲方为小秦、乙方为小梁,协议约定双方各分得三辆吊装车,同时在协议约定中第3条约定:因分配到的车辆价值存在差价,故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另需补偿甲方15万元。

  小梁通过工行向小秦转账10万元,汇款用途是吊车分车差价补偿款。同日,通过工行开出承兑汇票,金额为5万元,被背书人名称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为:某银行新绛县支行。小秦拒收,要求小梁给付现金,而小梁认为已经给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秦一纸诉状,将小梁告上法庭。

  2021年3月17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散伙协议和被告小梁已经汇款1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伙财产分割后折价款中剩余5万元是否应继续履行。原告小秦认为,剩余5万元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形下,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导致支付失败。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给付其差价款5万元。被告小梁则认为,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所以已经给过了,不用再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散伙时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约定了车辆差价款的数额,没有约定如何给付,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争议的5万元,被告采取承兑汇票方式,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5万元,应予支持。

  新绛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小梁给付原告小秦车辆差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判决。

在一审宣判后,小梁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5万元,小梁欲通过承兑汇票方式予以支付,而小秦以小梁不倒贴利息为由拒绝接收。在合同没有约定可以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双方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要求小梁支付5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我们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遇到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有损于财产价值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会将财产作价后归一方所有,而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付未取得财产的一方相应的补偿款,从而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对于作价补偿款,应该是金钱货币,可以变现。通常情况下是现金给付。当然,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也为公众所接受。但如果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最好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样双方均认可,才有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否则,单纯口头协商缺乏证据证实,或者一方中途反悔,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