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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坚持不懈促调解 被告主动履行化纠纷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2-04-27 16:50

  运城长安网讯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化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主动履行欠款,原告撤回起诉。

【举案说法】法官坚持不懈促调解 被告主动履行化纠纷

  原告丁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一份安装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某超市安装超市门头,双方对安装费用结算做了约定。门头安装完成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有5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剩余5000元工程款。

  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当事人,主动电话沟通了解案情始末,找准症结所在。经与被告核实,原来是安装门头的超市尚未付清被告的工程款,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打算先跟超市结算完成后再将剩余5000元付给原告。

  得知被告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采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对被告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与超市的合同纠纷系不同民事主体的另一法律关系,不能跟其与原告的合同纠纷混同,应该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另一方面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劝告被告,不能做一锤子买卖,只有良好的口碑才能把事业壮大。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被告于开庭前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剩余欠款及相关费用,原告随即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案结事了。

  稷山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