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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工人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06-25 09:10

  运城长安网讯  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虞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用工纠纷案,为务工人员节约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保障了民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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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汪某、李某二人均系外省到永济市务工人员,主要从事木工作业。A公司从B单位处承包了加固围墙工程,包工头张某从A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2022年7月开始,该工地务工人员苏某联系其老乡汪某、李某等人一起在该工地干活。在工作过程中,墙上的模板掉落砸伤汪某、李某,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后,包工头张某为二人结清医疗费用,又分别向二人支付了500元营养费。

  因未获得赔偿,汪某、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主张其二人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均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汪某、李某将苏某、张某、A公司及总包公司B单位一并诉至永济市人民法院,并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近10万元。

  调解矛盾

  立案后,案件由虞乡法庭办理。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苏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工地工人,不是工程承包人员,和汪某、李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提出其已经承担了医疗费,还支付了营养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汪某、李某伤情不严重,不构成残疾。A公司和B单位均提出其与二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二人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获人社部门支持,不应适用该标准认定二原告的残疾等级,而应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伤残等级。

  同时,该工地的工程接近尾声,张某、苏某均系外省人员,A公司也即将撤离工地,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建议其二人先到原鉴定机构咨询,如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否构成伤残。经咨询,鉴定机构答复汪某、李某不构成残疾。这一结果大大降低了原告的心理预期。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立即联系包工头张某,告知张某二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时受伤,已经住院并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确实产生了一定损失。经过沟通,张某同意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还提到张某尚欠其二人部分劳务款,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一并进行了调解。最终包工头张某同意向原告汪某、李某支付赔偿款及剩余劳务款,原告及时获得了足额赔偿,避免申请重新鉴定产生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被告也承担了合理的责任,同时也避免因诉讼牵扯过多精力而影响工程建设,该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自身防护,如果在工作过程受到伤害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要对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降低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