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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费保单还未生效,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3-10-11 08:54

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

强制保险制度

但如果购买了交强险

在保单未生效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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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发现自己的小型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脱保,于2022年3月2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的保单缴费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收付确认时间均为当日,但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日0时0分至2023年4月1日0时0分止。2022年3月8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薛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5610.94元,后经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为此,薛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5518元。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李某的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认为,其于2022年3月2日投保,应以投保日期为准,薛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应按照李某缴纳保险费时间还是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保险公司接受了李某提交的投保并收取了保险费,因承保车辆符合承保条件,且李某是在车辆脱保的情况下急于续保,应认定保险合同自收取李某保险费后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即应开始履行承保义务。从保险合同载明内容上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李某缴纳保险费后,将当日成立的保单起保日期延迟到29天后,明显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到合同条款载明的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且保险公司并未对此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特别说明,明显不符合投保人在发现车辆脱保后急于续保的合同预期目的。综上,芮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薛某的各项损失112518.19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也未采取其他能够让投保人知悉或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且保险公司延迟保险期间,属于拖延承保情形,明显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