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以案释法 >

为办贷款“刷流水”,行不行?真“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4-05-31 09:36

假如“贷款中介”对你说

“我出钱,你出卡

刷流水,验资质

无需抵押,马上放款。”

......

打住!

天上不会掉馅饼!

听起来极为诱人的“馅饼”

往往是引人犯罪的“陷阱”

通过刷流水来办理贷款

只会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假“流水”真“跑分”

  近日,一诈骗团伙在盐湖区利用办理贷款刷流水为名,进行“跑分”洗钱活动,大量收取转移涉诈资金,严重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围绕这一洗钱手段,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反诈中队主动出击,于5月24日,通过对线索的深入研判,循线深挖,在姚孟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成功打掉一藏匿在洗车房内,以“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诱导他人提供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帮助不法分子洗钱的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5名,扣押涉案资金13万元。

1717119869104234.jpg

  经查: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昝某凡(男,32岁,临猗人)得知利用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卡进行“贷款包装流水”可获取高额利益后,便以“对公账户可办理300万贷款,个人可贷款30万元贷款”为噱头,陆续招募王某(男,36岁,临猗人)、裴某(男,30岁,盐湖区人)及闫某(男,26岁,河津人)、李某(男,38岁,临猗人)办理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卡,并在明知银行账户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将对公账户八件套、个人账户四件套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名下账户涉及全国多起诈骗案件。

  目前,犯罪嫌疑人昝某凡、王某、裴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闫某、李某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解析

  “刷流水”办理贷款、“黑户”办理贷款的方式是不可信的!个人银行卡流入不法分子手中,不仅无法获得贷款,还会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犯罪工具,涉嫌犯罪!不法分子常常用以下“套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01|通过电话、微信、QQ联系受害人询问是否有办理贷款的需要;

  02|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以受害人银行流水有问题为由,提出帮受害人刷流水,降低受害人警惕;

  03|诱骗受害人接收涉案资金,取现后交给嫌疑人;

  04|利用洗钱、跑分实现诈骗的目的。

  网上办理贷款刷“流水”不可信!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要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支付密码,如有银行卡遗失,应当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在保护自身信息安全。

“帮信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请合法使用银行卡、电话卡,切勿非法租借、售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

  2、凡是以各种名义要求支付各类代拍费、保证金、手续费,大多是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一定要谨慎转账。

  3、贷款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所谓“刷流水”“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切勿轻易相信其他“中介人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一证两卡”,避免遭遇电诈或成为电诈“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