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释明解“两难”:司法释明如何为执行案件破局?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9-01 10:29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易下,执行难破”是不少当事人面临的困境。尤其当案件涉及双方互负义务、程序规则交叉时,当事人往往因对法律程序的不理解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而全流程司法释明,就像一把解开症结的钥匙,让公平正义不仅写在判决里,更能落在实处。
一起执行“两难案”的诞生
卫某与宁某原系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卫某在新绛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立案前卫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宁某名下的存款30万元。后经审理,法院判决宁某给付卫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0元,宁某将双方共同购买的轿车一辆给付卫某,卫某给付宁某车辆折价款30000元。
判决生效后,卫某既不接收车辆、不给付车辆折价款,也不解冻宁某的存款,而宁某因存款被冻结,无法履行判决的义务。无奈之下,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卫某接收轿车,并给付车辆折价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卫某虽在法官督促下开走了轿车,但问题并未解决。按照判决,扣除车辆折价款后,宁某实际应支付卫某2万元。可此时宁某是执行申请人,法院无权直接扣划其被冻结账户的存款;卫某虽持有生效判决,却未申请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也无法直接用于履行义务。一边是宁某想履行义务却无资金可用,一边是卫某等着收款却程序受阻,案件陷入“两难”。
司法释明:解开程序迷局的关键一步
面对卫某、宁某对“法院为何不能直接扣划存款”的不解,执行法官多次解释无果后,引导其向司法释明中心申请释明。司法释明中心法官仔细梳理案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开了当事人的困惑:

判决中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但宁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而卫某未提出申请。在宁某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中,法院无权扣划申请人的存款。但卫某此前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并非“无用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保全裁定未经法院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会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只要卫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便可直接执行被保全的财产。这番释明让双方当事人恍然大悟。
但为了避免新的执行案件的产生,司法释明中心的工作人员建议宁某通过其他渠道将款项交给卫某,卫某申请解除保全。最终,在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和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宁某通过亲友现场支付2万元,卫某则递交了解除保全的申请书。一起可能衍生新案件的执行难题,就此圆满解决。
司法释明: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

这起案件的解决,生动诠释了全流程司法释明的重要性。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往往因对专业术语、程序规则的不了解,导致权利难以实现,甚至对司法程序产生误解。全流程司法释明就像一座桥梁,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当事人能理解的“家常话”,让当事人明白“判决为何这样判”“权利如何去主张”“程序该往哪走”。
下一步,新绛法院司法释明中心将坚守职责,用通俗解读消解法律壁垒,把专业判决转化为当事人能看懂的“明白账”,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清晰可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