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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来横祸,法律责任谁来担?

来源:闻喜政法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3-13 09:49

大风天气,遇到"风"来横祸,爱车被砸坏,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通过闻喜县东镇法庭审结的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来一探究竟。

近日,东镇法庭受理了一起因物件坠落导致的车辆损害赔偿案件。郭某的特斯拉轿车停放于某小区内临街小二楼商铺旁,晚上,该小二楼屋顶油毡因风力脱落坠落,砸中车辆致车衣、太阳膜严重受损。车辆维修费2.8万余元虽由保险公司理赔,但车衣、太阳膜损失未获赔付。郭某此前为车辆购置车衣、张贴太阳膜共花费1万余元,遂将小二楼所有人宋某及承租的某孕婴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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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宋某作为小二楼所有人,未能证明对屋顶油毡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也无法证实损害系其他原因导致,故推定其存在过错。关于损失数额,法院考虑到车衣、太阳膜已使用近两年,结合五年使用年限及露天停放加速老化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折旧后,认定车辆损失合计6300元。对于郭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因保险公司已理赔,依据财产保险损失填平原则,判决未予支持;孕婴馆因无管理维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宋某赔偿郭某6300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核心在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过错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对平衡受害方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方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与物件脱落、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而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若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或损害系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法定情形导致。本案中,被告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既无法证明其对屋顶油毡履行了检查、加固等管护义务,也未能证实损害由其他免责事由引发,故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案件中关于损失认定的考量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法官并非直接按照原告购置车衣、太阳膜的原价判定损失,而是结合物品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导致的老化情况扣减折旧,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既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也避免了让被告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从源头上减少物件脱落、坠落风险。若因疏于管护造成他人损害,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公民在公共场所停放财物时,也应选择合规区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共同维护安全的生活环境。

通讯员:任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