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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栏杆堵巷道,法院:睦邻有法,和谐无价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6-15 10:15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保障必要通行便利,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邻里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现实中,相邻一方划定“地界”,擅自在公共巷道内加装栏杆、布设铁丝网,妨碍正常通行,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邻里关系与通行权利之间应如何平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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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张某系同村前后邻居,不动产毗邻而居。案涉门前巷道为南北走向土路,系历史自然形成的公共通行通道,多年来周边村民日常出行、雨水排水均依赖此巷道,各方相安无事。

2025年6月,当地统一实施自来水管道铺设工程,张某单方认为董某铺设的供水管道侵占其宅基地权属范围,擅自将已铺设完成的水管刨出,双方自此产生邻里隔阂。

同年11月,张某为划定所谓“地界”,擅自在公共巷道内加装栏杆、布设铁丝网,同时向外扩建构筑物、堆填土方,直接挤占公共通行空间,造成巷道通行宽度大幅缩减,严重妨碍董某正常通行及自然排水,邻里矛盾彻底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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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发生后,各基层职能部门先后介入,多次组织人民调解、行政协调,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地界权属、巷道使用、侵权责任等问题分歧巨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董某无奈诉至芮城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着眼修复邻里关系、实质性化解矛盾,主动深入纠纷现场实地勘查,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

在调解工作初见成效之际,双方均出现态度反复、事后反悔情形。张某另行提出抗辩主张,辩称案涉通行巷道并非公共通道,系早年生产队分配给自家的自留土地,其享有占有、使用、管控的专属权利,故拒不拆除障碍物、退让通行空间。董某亦对拟定的调解处置方案持有异议,双方再度僵持,案件依法转入审理程序。

依法审理确权 判决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巷道历经多年自然通行,属于历史形成的公共必经通道,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封堵。经核查宅基地权属登记档案及确权地界资料,张某设置栏杆、拉设铁丝网、堆填土方等构筑物及堆放物,均已超出其宅基地法定四至界限,客观上侵占公共巷道,侵害了董某基于相邻关系享有的通行权、排水权,已构成民事侵权。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清除巷道内堆放土方,拆除违规设置的栏杆、铁丝网等障碍物,恢复巷道原有通行原状。

判后释法明理 邻里握手言和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坚持做深做实判后答疑和司法释明工作,向双方细致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通行权、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晰宅基地权利行使边界,讲明个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自愿服判息诉。张某承诺主动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自行清理巷道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条件,一场僵持已久的邻里权属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邻里关系重归和睦。

法官说法

历史形成的公共通行巷道,具有公共使用属性,并非个人专属领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封堵、挤占、设置障碍。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但权利行使应当恪守法定边界,不得肆意扩张地界、侵占公共空间,更不得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名,侵害相邻主体合法的通行、排水等民事权利。

邻里之间守望相助贵在包容互谅,遇事多换位思考、依规理性处置,只有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历史通行习惯,方能共建和睦融洽的乡村人居环境。

通讯员:靳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