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说“没事”,事后“真没事”?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6-08-25 10:25
一场发生在村道上的交通事故,让两名原本熟识的同村乡亲对簿公堂。一方认为“当时说了没事,过后就不能再追责”,另一方则因伤情加重要求赔偿。面对当事人的认知误区和激烈情绪,芮城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耐心释法、反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撤回上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当场自称无碍
事后查出伤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事发当天,二人在村内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查看现场后,原告感觉身体并无大碍,便表示“没事”,随后自行骑车离开。
谁知到了当晚,原告身体出现明显不适。经医院检查,其面部颧骨、颧弓骨折,左侧肩锁关节脱位。次日,原告前往交管部门报警。交管部门在核实事故经过、听取双方陈述并固定相关证据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原告面部损伤及肩锁关节脱位后遗症均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相关损失经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一万余元需要按照事故责任由被告承担。
情况逐渐清晰
庭审一度僵持
“他当时自己说没事,还骑车走了,怎么现在又让我赔钱?”庭审中,被告始终认为,原告既然当场表示无碍并自行离开,事后便无权再要求赔偿。同时,被告对交管部门划分的主次责任也不认可,坚持认为自己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办理程序缺乏了解,被告情绪较为激动,不仅拒绝认可自身责任,一度还不愿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双方各执一词,对立情绪不断加重,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找准症结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推进庭审,而是围绕被告最难理解、最为抵触的问题逐项开展司法释明。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在交管部门所作的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向被告说明,伤情在事故发生后逐渐显现并不鲜见,原告当场表示身体无碍,不能据此免除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责任认定是交管部门根据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复核申请,不能仅凭个人判断否定责任划分。
对于被告关心的赔偿问题,承办法官又对交强险赔付范围、伤残鉴定依据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将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一项项讲清楚。
判后再度调解
同村乡亲和解
考虑到双方同村而居、平日抬头不见低头见,承办法官在依法审理的同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量解开双方心结。
首次调解时,被告仍希望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不再支付费用,原告对此无法接受,调解未能成功。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
案件虽然有了判决,但矛盾并未真正消除。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继续讲明赔偿责任和上诉风险,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诉讼结果;另一方面从邻里关系入手,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不要让一场意外事故变成长期心结。
“都是一个村的乡亲,赔偿问题依法处理,该说清楚的说清楚,该承担的依法承担,但不能因为这件事把多年的邻里情分也赔进去。”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在赔偿金额及履行方式上作出适当让步,最终签订和解协议。
近日,双方共同来到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原告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被告也按照和解协议承担相应责任。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邻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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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樊朋展 刘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