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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绿色检察”护航大美运城

来源:黄河晨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8-09-27 08:31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

  9月21日,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并发布了“运城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为更好地了解我市公益诉讼的相关政策和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行政检察部部长魏亮梅。

  什么是公益诉讼?

  对于公益诉讼,其实很多人并不明白这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对此,魏亮梅介绍说,公益诉讼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说白了就是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一年来,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上主动作为,通过履职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主动调查核实。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办案人员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别熟悉,才能找到行政机关违法的情形。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的方式进一步熟悉了行政法律法规,熟悉了诉讼的流程,熟悉了举证责任的不同规定。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强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办案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继续加强检察系统内外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各部门间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形成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继续加大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宣传力度,不断为公益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指引,不断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保护公益的共识,为公益诉讼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理论舆论氛围。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2件,立案197件,先后开展了涉汾河流域水污染案件办理、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国有文物保护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等5个专项活动。其中,盐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河东盐务稽核分所”被私自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是全省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山西省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诉前检察建议被高检院全文转发。

  群众可拨打热线电话或者邮寄信件提供线索

  如果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事件,应通过什么方式和渠道向检察机关反映?魏亮梅特别提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一种方式是拨打举报电话:12309、0359-2219695,该院有专人接听并记录在案,同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另一种方式是邮寄举报(控告)信件,反映问题。

  对待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控告,该院将会认真审核、调查,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署名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会将处理情况答复给举报(控告)人。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从今年8月开始,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希望通过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推动负有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打击侵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将围绕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问题;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问题;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问题3个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记者 张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