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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负责人挪用居民采暖费被判刑

来源:运城新闻网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10-31 09:04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收二轻花园小区采暖费截留至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中44余万元国有资金挪用归其个人所用,数额较大,不予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运城市颐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挪用居民采暖费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市热力公司在与颐洋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市热力公司委托颐洋物业公司代收二轻花园小区供热季的采暖费用,收齐后交至市热力公司。2016年8月29日,市热力公司向颐洋物业公司送达“催费通知”,要求其在2016年10月31日前,交清二轻花园小区2016—2017年度供暖季居民采暖费531088元,非居民采暖费37159元,合计568247元。收到通知后,邵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小区居民的采暖费,并将全部采暖费存入自己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经核实,邵某确将颐洋物业公司代收二轻花园333户居民的557818元采暖费全部存入其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在当年交纳给市热力公司50000元后,拒不交纳剩余的507818元采暖费。

  为了维护正常供热秩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2017年6月26日,市热力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积极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协调,确定了“向二轻花园小区正常供暖、未交费用由热力公司追回”的工作思路,用实际行动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不致受损。2018年5月22日、6月7日,邵某向市热力公司先后退款共计60000元,仍有447818元未退回。

  前段时间,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运城市热力有限公司447818元。(王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