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司法 >

表达诉求应理智 非法闹事必严惩!

来源: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2-24 16:30

  “阿姨,有什么问题可以和我们说,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我不管,你们法院一定要给我解决,不然我就赖在你们法院不走!”

  12月23日,盐湖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严重妨碍办公秩序事件,对妨碍人相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jpg

1.jpg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与陈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陈某已付购房首付款14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不断追查财产线索,想方设法追回执行案款。但是,陈某的母亲相某却从12月15日至今,每天到执行局办公区发泄不满情绪,通过采取撒泼谩骂、哄闹滞留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到凌晨2点还赖着不走,扬言要立即拿到执行案款。

  在此期间,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向其介绍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下一步举措,并于每天下午给其送去晚餐和热水。经执行干警再三劝说和教育警告后,相某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态度愈发嚣张,坐地撒泼、哭嚎叫骂,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经多次劝阻无效后,依法决定对相某采取拘留措施。

  破解执行难,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无论是该起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其他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我们每一位执行干警都竭尽全力、东奔西走查探,穷尽各种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踪迹。希望当事人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法院工作多一份理解和支持。但如果想要通过威胁或暴力等手段阻碍法院执行工作,干扰、破坏正常执行工作秩序,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依法予以制裁。

  法官提醒

  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理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以哄闹、恶意滞留等非常规手段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