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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永济法院李君丽同志的办案手记

来源:人民法院报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4-01-11 15:46

1月10日,《人民法院报》以《这44通电话很值!》为题,报道了永济法院李君丽同志以“如我在诉”理念,不厌其烦调解案件的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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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君丽)

在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工作两年多,常常会收到其他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而移送过来的案件。这些案件绝大部分移送正确,但也有的移送不当。2023年10月,我就收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是一起演出合同纠纷。2022年9月,被告某营销管理公司与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被告邀请原告公司的演员参加景区演出活动,被告支付演出费用。合同签订后虽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及场次演出完毕,但受疫情影响,被告经营陷入困难,尚欠原告部分演出款一直未支付。原告作为合同中的货币接收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在永济市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显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于是我与原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又向上级法院汇报,最后决定将该案层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时,又考虑到内部走程序的过程必定会耽误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原、被告均为小企业,拖不得也拖不起。他们信任法院,选择了我们,那让他们在两家法院来回折腾,于心何忍?我决定征求他们意见,如果可以,我愿意先行为他们调解。

  在征询了原告方的意见后,调解开始。由于原告为外地企业,被告的负责人也不在本地,电话成了我们的沟通方式。我重点向被告公司说明了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给企业融资以及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结合我之前办理过的涉企案件,以法、理、情融合给出被告方最优的解决方案。被告考虑后,同意尽快支付余款,但提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资金,最后约定10天为限。

  协调的10天履行期限将至,我提前联系了被告督促其履行,被告称公司要接受资产审计,账户资金不能使用,需要延期履行。我又打电话跟原告说明情况后,原告同意延期7天。7天将至,被告回复称审计还未结束,还需延期。从不信任到信任,再到不信任,就这样,双方隔阂再次产生。

  本以为案件可以顺利了结,谁知道又拖了近一个月,我坚定“既然双方有调解倾向,我就一定能调解成功”的信念,一有空就给双方打电话,沟通、协调、督促,希望此案能尽快解决。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16日、23日分三次付清了所有余款。

  “谢谢李法官,谢谢法院!这笔款项我们找被告催要了很多次都没有进展,在我们当地立案后又被移送到你们法院,我听说你们还要层报到省高院指定管辖,想着这下完了,我们资金链一断,公司肯定就垮掉了,没想到你们及时地解决了,我太感动了!”2023年11月24日下午,我接到了原告方的电话,很是欣慰。

  挂了电话,我细数了一下通话记录,与原告通话20次、与被告两位负责人通话24次,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但在没有影响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这44通电话真的很值!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全国法院干警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原告那番感激的话让我的感受更加深刻了。无论是在立案、调解还是审判执行阶段,我们都该有“如我在诉、如我在执、如我在访”的境界,做到耐心倾听,换位思考,以情通情,以情调解,用温暖的法治之光照亮每一名当事人,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李君丽/口述 张婉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