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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产报告制度威慑力——盐湖法院开展执行“飓风行动”第一季(十四)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30 11:42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董千瑞)为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盐湖法院高度重视财产报告制度运行,强化执行措施,通过各种司法强制手段,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极大遏制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今年9月份,在开展执行“飓风行动”第一季中,共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财产的6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增强制度威慑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那么,财产报告制度具体规定有哪些?违反规定具体后后果又如何?

  一、什么是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上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三、收到报告财产令后,该怎么做?

  应当立刻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四、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会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主动如实报告财产,是显示执行威力的风向标,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下一步,盐湖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打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组合拳”,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质效水平,加强执行宣传工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