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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疯狂作案再落法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2-09-21 11:35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盐湖区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向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近日,盐湖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打击盗窃电动车专班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园,破获多起盗窃案。专班民警对近期电动车、车内财物被盗案件串并比对,分析研判,发现曾经被打击处理过的吸毒人员刘某园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通过走访调查,蹲点守候,于9月15日晚,在盐湖区解州开关厂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园一举抓获,当场查获赃物电动车三辆、手机一部、白酒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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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园(男,39岁,永济人,有吸毒、盗窃前科)2022年7月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后,不思悔改,自8月至9月期间,窜至运城市中心医院、南风广场等地,利用自制T型改锥通过别撬电门锁、车门锁和拉车门方式,大肆盗窃电动车、车内财物,作案十多次。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园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讯深挖、赃物追缴工作正在进行中。

  盐湖公安将继续,强力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紧盯民生“小案”不放松,铁腕整治社会治安乱象,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为维护辖区安定和谐,提供坚强保障,为群众带来看得见 摸得着的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