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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侦查显成效 毒品洗钱双打击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2-11-14 11:04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自洗钱”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该案是去年自洗钱行为入罪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自洗钱犯罪案件,是该院对涉毒案件“打财断血”的成功探索,在有力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对遏制犯罪蔓延,维护金融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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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上游犯罪

  被告人马某A从马某处买得15克毒品黄皮及45克辅料后,自2021年5月5日至8月26日分多次卖给下线王某某共计3.78克毒品,其以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毒资23373元;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A被抓获时,民警从其居住的公寓内查获毒品疑似物5包共计39.41克,经鉴定,其中8.23克含有海洛因成分。

  洗钱犯罪

  被告人马某A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其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其弟弟方某某的微信账号用于收取下线的毒资,后转账并提现至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里,经查证,2021年5 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A共用上述方式转移毒资 23373 元。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盐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A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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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1、充分利用提前介入手段,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2021年8月底,盐湖区公安分局与该院沟通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承办检察官在阅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利用他人收款码收取毒资,又转账提现至自己银行账户的行为,极有可能符合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入罪的“自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经汇报请示,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祥高度重视,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固定客观证据,及时调取马某A与方某某之间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与侦查人员共同制定讯问提纲,马某A供述“利用他人微信码收款后再转到自己银行账户,系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该案主、客观方面关键证据相互印证。自此,该起“自洗钱”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准确厘清“他洗钱”与“自洗钱”犯罪行为的界限,深挖相关人员涉案行为。本案中,马某A 贩卖毒品并通过方某某的微信收受吸毒人员王某某的毒资,贩卖毒品行为已经终结;后马某A将毒资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系另起犯意,主动将自己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上述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时,方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或者“他洗钱”行为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但经审查,方某某与马某A系亲戚关系,方某某仅向其提供了微信号,对马某A 的犯罪行为均不知情,排除了其涉案的可能。

  3、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侦查机关对马某A与方某某之间的11万余元的转账均认定为洗钱数额,但马某A所贩卖的毒品收益与转账金额之间有较大差异,针对上述矛盾,承办检察官再次要求侦查人员讯(询)问涉案人员、补充完善证据,侦查机关排除合理怀疑后依法变更起诉,将洗钱罪的犯罪数额变更为23373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A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盐湖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其本人未提出上诉。

  2022年5月,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改编成微电影,被省、市检察院公众号予以转发。

  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在院领导的精心部署下,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历年来所办案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所办洗钱案件数量居全市之首,更是首开“自洗钱”案件办理之先河;在办案的同时,深入金融机构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法律课堂;下沉社区宣传“反洗钱”法律政策;利用生动活泼的微视频再现洗钱犯罪之危害。

  今后,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把反洗钱工作继续深入推进,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作,持之以恒推进反洗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