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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以身试法再落法网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邱宝萍 | 发布时间: 2022-11-23 11:08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张腾戈)今年以来,盐湖公安立足公安职能,主动出击、协同作战,在全力以赴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向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11月12日晚,盐湖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西城西湖苑小区门口的三轮折叠电动车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分析研判,走访摸排,于11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风和马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风(女,53岁,盐湖区人,有吸毒、盗窃前科),伙同其儿子马某于11月11日、11月12日先后窜至东风小区、西湖苑等小区盗窃电动车三辆。该犯罪嫌疑人还于11月11日凌晨在东风小区地下室盗窃白酒、饮料、食品等。目前已追回两辆电动车和被盗部分财物,其余赃物正在全力追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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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马某风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案连民心,破案为民生,盐湖公安始终坚持,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持续重拳打击侵财民生案件,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