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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养老项目?请老人们捂好钱袋子!

来源:中国长安网 | 责任编辑:崔志攀 | 发布时间: 2018-10-18 09:10

  养老机构的工作就是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但有一家名为“四川自贡市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仅仅运营了一年多时间,就骗走了20多名老人们30多万元。养老钱打了“水漂”,老人们这才发现自己上了当。

  今年60多岁的徐阿姨就是这些受害老人中的一员。退休在家的徐阿姨为了以后不给孩子添负担,一直打算为自己找一个养老的好去处。

  2016年8月的一天,徐阿姨在公园锻炼时,接到一张宣传单,一位名为小方的小伙子向她推荐了“四川自贡市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宣传单上称,养老院位于“千年盐都”“美食之府”的四川自贡市,景色宜人,非常适合老年人居住。公司资金雄厚,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方是三明地区的负责人。

  “我们是专业做养老产业的,老年人需要的一切服务由我们来给他提供,国家也是支持的。”小方告诉徐阿姨,把钱投进养老机构,不但可以在自贡的养老院养老,每年还能给老人5%到10%的返利。老年人在解决养老后顾之忧的同时,还能让手中的钱升值。于是,徐阿姨和另外的20位老人们纷纷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成为了“四川自贡市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客户。

  前几个月,徐阿姨如约拿到该机构承诺的收益,这更多鼓舞了她加大投入。然而到了2016年年底,徐阿姨却再也没有收到过返利,连负责人小方也联系不上了。随即,老人们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赶紧向警方报了案。

  经查,在小方担任三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徐阿姨等29名中老年人借款共计人民币35.86万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9.16万元。2017年6月,小方在重庆被公安民警抓获。

  近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8600元,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方某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提示: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表现形式也很多样,涉及到民间融资、网络借贷、委托理财等多个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散发传单、业务员游说、召开说明会、组织参观等方式来宣传投资回报高、门槛低、风险小,并用此诱惑投资人投资。

  办案检察官表示,市民在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是投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特别是在遇到有高额利润回报,或者是高息回报的这种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应该多跟家人去协商,多向专业人士去请教,确认真假之后再做决定,特别是在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集资,向有关部门报案。

  法条链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 或者 “存款”以外的其他名义,如以投资、集资入股等的名义,将公众资金吸收进来,却不分配利润或股息,而是支付固定利息的犯罪行为。前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巨大(由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指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二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来源: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清水 黄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