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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上非法集资 切莫大意谨防上当

来源:运城日报 | 责任编辑:张晓婷 | 发布时间: 2019-04-10 11:26

警惕网上非法集资 切莫大意谨防上当

  ——经侦民警以案说法

  

  “你看上的是人家承诺的高额利息,但人家看中的是你所投入的本钱。”这不是一句简单的戏言,而是现实生活中网上非法集资演绎的骗局。在当今社会上,一些人为了所谓的高额回报,怀着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在互联网、QQ、微信等平台上盲目投资,最终造成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他们正在前赴后继地走向网上非法集资的深渊。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的不断打击,地面上的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减少,但网上非法集资特别是网络传销等涉众型案件数量仍然居高不下。2018年度,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共破集资诈骗案件和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7起,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3630万元;破获网络非法传销案件108起,涉案金额5000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700万余元。

  由此可见,一旦陷入网上非法集资的泥潭,即便是公安机关破了案,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也很难追回。

  目前,网上形形色色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非常猖獗,我们老百姓到底应该如何识别和预防呢?带着这个问题,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韩希民。韩希民从事公安经侦工作20多年,曾先后主办查处了各类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60余案,并多次参加全国和全省经侦部门组织的经侦业务培训,是我市公安战线上一名优秀的经侦专家。

  那么,何为非法集资?何为网上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都有哪些类型呢?

  韩希民介绍说:非法集资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网上非法集资是非法集资者利用互联网等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大概可分5种类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集资诈骗;三是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四是非法经营证券、基金等;五是非法传销。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已转为网上运行,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建立网站平台,面向全国各地进行非法集资。

  为方便群众理解,韩希民向记者列举了全国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两个典型案例:一个是网络传销案件,另一个是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第一个案例是:2017年7月湖南警方破获了“深圳善心汇网络传销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46亿元,涉及参与人数600万余人。

  经查,2013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张天明在深圳成立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然后在深圳、海南、昆明、北京等地成立了多家善心汇公司或者分公司。2016年3月以来,这些善心汇公司打着“扶贫互助”、“精准扶贫”等口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培训、宣传、拉人头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加入者须交300元购买“善种子”才能获取善心汇会员资格,然后再按照该公司平台指令,以“布施”方法向陌生会员汇款,金额从1000元到1000万元不等,承诺15日之内回报率可达本金的5%—50%,很快就能收回成本,之后可以获取巨额回报。为了迷惑参与者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张天明通过微信群大肆曲解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扶贫政策,让会员认为这个组织是合法的。于是,大量资金在“慈善”的光环下进入了深圳善心汇公司的账户。截至案发前,张天明个人非法获利22亿余元。

  与此同时,我市临猗、绛县、新绛、闻喜、禹门等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先后查获了辖区“善心汇网络传销案件”2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第二个案例是:2018年9月20日北京警方破获了“北京市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公司法人代表高志华(北京市人)等2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

  经查,“北京易商通公司”自2011年1月成立以来,先后在互联网上设立“电商”、“商城”等购物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社会不特定人员通过互联网加入该公司会员进行投资。该公司对外宣传,参与者通过该公司旗下“购物平台”上的商铺,一次性团购5000元就可以成为“易商通”会员,并可以得到价值15000元的产品在线下自行销售。除此之外,该公司对外宣称:加入易商通会员之后,如果再发展一名会员,可以获得自己线下会员投资额5%—7%的奖励;如果发展20名以上会员并推广购买50万元以上产品,就可以获得自己线下会员投资额3%的奖励。在这种模式吸引下,大量人员前赴后继地参与了进去。截至案发前,北京易商通公司在全国各地已发展3000家旗舰店、3万家卫星店、30多万名易商通会员。

  2018年4月,在全国各地大量资金被吸收到北京易商通顶层的情况下,“易商通”突然停止了对会员的返现和分红。该公司发布通知称,易商通打造的“天易商城”项目所投资的200亿元原始股本金已经到位,公司决定将会员返利和分红置换为“天易商城”原始股,比例为1∶1。

  但事实上,易商通“购物平台”除经营“商城”外,再无其他收入来源,“商城”内产品不仅价高数倍,而且这些商品根本没有明码标价、生产地址、产品合格证等标识。所有商品也不现场销售,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注册”进行选购,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证。所谓“承诺置换原始股”,实际上是怕投资者到公安机关报案而采取的缓兵之计。

  2018年9月19日,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对“北京易商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依法查处后,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各地辖区“易商通”活动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紧接着,我市垣曲、临猗、稷山、河津、永济等县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辖区易商通体验店依法查处,主要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刑拘、逮捕、起诉。全市涉及易商通会员万余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涉及各种类型的网上非法集资线索高达2万多个,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案件类型仅仅才200多个。这就说明,目前绝大部分网上非法集资、特别是网络传销案件还没有爆发,许多人还在盲目投资,甚至有些人明知道自己正在参与网上非法集资,还痴迷抱有侥幸心理,企图一夜暴富。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所以,大家一定要从思想上认清各类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同时,务必要提高风险意识。要知道,高效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旦参与了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和非法获取的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记者 张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