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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显真相 法院调解化纷争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1-30 17:28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韩晓娟)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6日在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跟随被告张某生活。虽然两人不在一起生活了,但是积怨已久,常因探视女儿争吵,原告黄某长期看不到女儿,思女心切,便向稷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承办法官薛艺霞接到案件后,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阶段原告黄某为了争得抚养权,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薛法官接到申请后,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商议鉴定事宜,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中心后,该院通过线上摇号、委托,最终选定了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其女儿确实系双方所生。

得到鉴定结果后,薛艺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针对双方存在的意见分歧,薛艺霞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子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化解矛盾。最终,在民事审判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二人均表示今后会给孩子更多的爱与关怀,原告也当即递交了撤诉申请,案结事了的同时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