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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突发疾病接下来的故事有点暖心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2-08 10:36

运城长安网讯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西社法庭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将办案地点设在当事人家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本是一个村的亲戚,2014年12月郭某因急用钱向王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郭某找各种借口推脱,不予归还。王某遂向稷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郭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西社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郭某因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紧急报警、联系医院,配合司法警察将郭某送至医院,待郭某家人到来,将具体情况告知后方才离开。

此后,承办法官多次致电郭某询问其病情。了解到郭某身体情况稳定后,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一行驱车至郭某家中慰问,与其促膝交谈,了解其家庭情况及收入状况,并提出合理性的调解建议。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一行往返于原被告家中,对双方明理释法、阐明利害,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重归旧好。上门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