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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赚钱?小心“心动”变“刑”动

来源:运城长安网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12-10 11:09

运城长安网讯(通讯员  韩晓娟 )“办三张卡可非法获利一千元,包食宿路费,还能借此机会去外地旅游一圈,何乐而不为?”

这种所谓快速赚钱的消息目前在各个QQ群、微信群传播,甚至已经出现了“人传人”的现象......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2021年7月初,兰某经同村朋友介绍有快速赚钱的方法,即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三张储蓄卡在赌博平台跑分洗钱,可获利1000元。7月6日,兰某朋友将兰某接到上海,为兰某办理三张银行卡,绑定兰某的微信和支付宝。7月9日,在朋友安排下兰某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交给跑分操作员进行跑分洗钱。7月11日,因异常操作,兰某的银行卡均被冻结,无法继续作案,于是该朋友向兰某支付1300元好处费,兰某返回稷山家中。7月9日至11日,兰某的银行卡经累计共转入赃款6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兰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兰某朋友及跑分操作员已被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虽没有直接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却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好处费”就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实际上是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均可能涉嫌犯罪。

广大公民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对于QQ群、微信群里流传的信息要提高鉴别能力,坚决不能贪图小便宜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QQ、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一旦构成犯罪,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影响子女,那时候就追悔莫及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明知让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