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多次触线 检察监督收监执行
来源: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7-21 10:29
缓刑不等于“自由通行证”,社区矫正对象若肆意突破监管红线,终将自食恶果。近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推进跨省监督协作,依法监督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11月28日,宁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无故未按时到稷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经社区矫正管理局多次电话催促,其仍推脱不报到入矫。2024年1月12日,稷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建议撤销宁某某缓刑的相关资料,同时抄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裁定书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依法对宁某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并将此情况上报至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指示,监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同时,提醒指导其搜集完善证据。稷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7日再次向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递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24年8月19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表示:关于宁某某案件是否撤缓,在第一次裁定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意见,不再重复处理。
2024年10月22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将宁某某撤销缓刑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汇报至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随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第一时间到稷山县司法局收集证据,并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汇报此情况,经过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宁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同年5月29日,稷山县公安局依法将宁某某收监执行。
检察官认为,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不等于刑罚豁免,也不意味着无限度的自由。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理应加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如果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底线,终将被撤销缓刑,结束自己的缓刑考验“模式”,开启服实体刑罚的生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