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借款背后 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09-12 09:54
在日常生活中,出于人情、信任或某种便利,由一人出面借款而将资金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这种借名借款的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还款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是签下白纸黑字的“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花销了款项的“实际用款人”?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借贷纠纷案”,解析了借名借款背后的法律逻辑,看清责任归属的关键所在。
名义借款与实际用款分离
许某、孟某因工作而结识,孟某与韩某系朋友关系。韩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孟某将许某介绍给韩某,许某虽答应借款,但由于与韩某并不认识,不清楚其是否有还款能力,故要求与孟某签订借款合同。最终,作为出借人的许某与作为借款人的孟某签订借款合同,二人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许某根据孟某的指示累计向韩某汇款100万元,孟某向许某出具了收条。还款期限到期后,孟某未按约定偿还。许某将孟某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孟某辩称虽然借款合同系其与许某签订,收条由其出具,但是借款均交付给案外人韩某,许某应向韩某主张还款。许某称,虽然孟某向其介绍了韩某,但因其对韩某不了解,仅同意将款项出借给孟某,孟某如何使用借款与其无关,后续其将借款转入孟某指示的账户。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芮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许某与孟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对于合同的理解应当充分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孟某与许某签署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条的行为表明孟某认可其与许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至于借款如何使用是许某与案外人韩某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许某与孟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虽然孟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向许某披露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韩某,但许某对韩某不了解、不信任,其基于对孟某身份资格、资信能力的信赖出借款项,说明许某的真实意思是将款项出借给孟某。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判决孟某向许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孟某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具借条需谨慎
本案涉及实际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出借人系基于对实际用款人的不了解、不信任,对实际借款人身份资格、资信能力的信赖出借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实际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借名借款有较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在同意借名借款前,应对实际用款人的信誉、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同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借名借款的性质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但该协议为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借款后,应督促实际用款人按约定及时还款。总之,借名借款风险高,务必三思而后行。
来源:运城晚报
记者:樊朋展 张蕊彤 刘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