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谁该为此负责?
来源:运城晚报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5-10-14 09:53
一位八旬老人本应安享晚年,却在养老院内不慎摔倒,并最终因此离世,这场悲剧不仅让亲人陷入无尽悲痛,也将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了社会面前:谁应为生命的最后一“跌”承担责任?是老人自身的疏忽?还是养老院工作人员的一时失察?
芮城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探讨这类事件法律责任的窗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章某将父亲送入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服务费。两年后,即2025年5月,章某父亲在老年公寓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章某父亲出现意识不清、口唇和指尖青紫等症状,病情危重。2025年6月,章某父亲不幸离世。
事后,老年公寓与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然而,该老年公寓此前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公寓遂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章某父亲摔倒时四周无障碍物,无法证明摔倒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住院病历显示其存在肺部感染等症状,死亡原因与摔倒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章某父亲摔倒并死亡是否属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以及具体理赔金额。
法院审理发现,章某父亲入住时已84岁高龄,年迈身体机能下降,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无法完全判断,结合老年公寓提供的摔倒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其摔倒系因自身判断能力不足、未能预见风险而发生的非本意事件,符合“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义,而非其主动追求的损害结果。
因此,法院认定该摔倒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情形。老年公寓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已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积极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老年公寓支付保险金共计59625元。
法官寄语
“谁来负责?”这个冷冰冰的问题背后,是对社会如何对待生命晚年的深切拷问。法律终会厘清责任,但悲痛后的反思更让人沉重。
对于子女而言,托付父母入住养老机构不仅意味着支付费用,更意味着养老机构尽到甄别、监督的责任,为父母筑起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对于养老机构而言,意外常是托辞,疏忽才是致命伤。唯有严格落实每一项细节,承担起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安”的承诺。
本案提醒社会各界:托付养老不仅是支付费用,更是责任和监督的延伸。法律明确界定了意外事故与责任界限,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对养老机构而言,安全管理、护理服务与风险防控不可松懈;对家庭而言,选择机构时应关注资质与服务保障。
只有社会、机构和家庭三方共同承担责任,才能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真正安稳与有尊严。
来源:运城晚报
记者:樊朋展 刘凯华 张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