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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元赔偿款当场到账,“纸面和解”如何变成“真金白银”?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刘兰 | 发布时间: 2026-08-27 10:06

“真的感谢法官,帮我拿到赔偿,解决了家里的燃眉之急!”拿到全部赔偿款的杨某对承办法官连连道谢。近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东镇人民法庭通过司法释明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成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3万元,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从事劳务作业过程中不慎意外受伤,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杨某为治疗伤情支出多项费用,但后续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持续加深。杨某遂将雇主张某及涉案工程发包方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逐项核对证据,找准双方争议焦点。他发现,原告因受伤身体受损,急需赔偿款用于治疗休养,被告则对原告诉请的高额赔偿不予认可。双方分歧较大、对抗情绪激烈,如果简单下判,极易引发双方上诉,维权周期拉长,不利于矛盾实质化解。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耐心组织双方开展释明调解工作:一方面向二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厘清雇主与发包方的法定赔偿义务,告知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原告受伤致残、休养生活困难的现实处境,围绕赔偿项目合理性、责任分担比例、赔付金额等核心争议点,多轮沟通斡旋,居中协调疏导双方情绪。

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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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司法释明和细致调解,双方逐步放下分歧,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二被告一次性向杨某支付各项损害赔偿款共计23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为避免调解流于形式,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承办法官全程跟进督促履行。调解协议签订当场,被告通过转账足额给付23万元赔偿款,原告现场确认收款无误。该案实现了当庭调解、当场履行,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通讯员: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