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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梦”变“违约债”,柔性调处化解新业态合同纠纷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古红军 | 发布时间: 2026-10-21 10:36

打官司,一头连着法律条文,一头系着百姓权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推出覆盖诉前、诉中、判后及执行全流程的司法释明机制,让当事人清晰理解“为什么这样判”“下一步该怎么做”。机制运行以来,有效化解诉讼“堵点”“盲点”,让司法裁判“看得见”更“听得懂”,收获良好反响。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托全流程司法释明,成功调解一起“直播”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充分展现了法院护航新业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担当。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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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从事主播孵化、直播运营的传媒企业。

2026年2月21日,该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直播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运营、推广、资源对接等经纪服务,被告作为签约主播应当按时完成直播任务,不得擅自停播。

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自2026年3月起,无正当理由自行停止直播。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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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属于涉网络直播新类型合同纠纷,调解更利于弥合双方对立情绪,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便积极组织庭前调解。

调解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厘清案件事实,围绕合同效力、履约责任及违约后果等核心问题,耐心向双方释明: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故擅自停播、中止履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承办法官还坚持法理情相融,充分考虑被告初入社会、收入来源单一的现实处境,积极向原告沟通说明,并从妥善化解新业态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劝导原告适当降低诉求金额,给予被告分期履行的缓冲空间,努力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案涉《直播合作合同》,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4000元并将直播设备返还原告。法官现场组织双方完成直播设备的交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新业态给了从业者灵活的空间,但灵活不等于随意,诚信履约是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根基,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主播,签约前务必看清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履约中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行事。

运城法院将坚持“如我在诉”,妥善化解新业态纠纷,积极引导辖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以柔性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通讯员: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