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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忏悔

来源: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15 09:54

  我是一个老实的凭借自己双手辛勤劳动的年轻小伙,但这一次,因为心中怨气,我在庭审中狠狠任性了一回,幸好法官“怒了”,让我及时认识到错误,要不然我得接受虚假陈述的司法制裁——罚款?拘留?或者罚款加拘留……真的不敢想象严重的后果。

  请跟随我一起回顾我那次不堪的经历,以警示大家,以后一定要做一名学法、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我和原告本是有着多年经济往来的生意伙伴。在一次送货的过程中,我们与买家发生了口角,在原告的怂恿下,我们决定半夜闯入买家家中讨要说法,最终我和原告二人因寻衅滋事罪,锒铛入狱。出狱之后,我和原告反目成仇,原告便一纸诉状将我诉至新绛法院要求我归还之前欠他的一笔借款,新绛法院龙兴法庭法官秦云丽接到案件后,通过背对背调解,发现我们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选择开庭审理。

  庭审时我对原告所述一概不认且陈述多次前后矛盾使庭审一度陷入胶着状态,法官向我当庭释明:“如果我们都不讲诚信,这个社会还如何运转?被告,虚假陈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猛然间,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着急地说道:“法官......”,庭审很快转入明朗化。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我归还原告借款,我们均表示服从判决且不上诉。

  法官言道,人无信则不立,在诉讼中每一位当事人均应做到如实陈述,这不只是针对原告而言。作为被告可依法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绝不能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反驳对方主张,不惜代价作虚假陈述,这不仅拉长了庭审时间,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者会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