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司法 >

饲养动物意外伤人 法官调撤定纷止争

来源:闻喜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俊晰 | 发布时间: 2021-09-15 10:3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但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和影响他人生活引起的纷争,也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发生饲养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9月2日,闻喜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7月某日,孙某带自己的宠物狗到县新星市场一家副食批发部买东西,在孙某与店铺老板交流时,店内突然窜出一只老猫,直接向孙某的左大腿扑咬,孙某措不及防,难以躲避,被挠抓并咬伤。之后孙某立即前往闻喜疾控中心、盐湖疾控中心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注射费用花费两千三百余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孙某将批发部经营者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其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6832元。

  承办法官在翻阅案卷材料、研判案情时发现,此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经双方同意,主持了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向他们详细讲解了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原、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原、被告心服口服,互相达成谅解。被告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此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时13天,实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法官说法:该起案件中,被告批发部经营者的猫对原告孙某进行抓咬,作为饲养者与管理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孙某进入店铺内携带了自己的宠物狗,惊扰了猫,其行为也存在一定过失,故综合考量,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