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来源:运城中级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 2017-12-29 15:40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呈现出崭新的局面,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理念深入人心,法律制度、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为此,全国妇女联合会2017年表彰了一批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讲奉献、肯担当、有作为的先进集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权合议庭被评为2017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民事审判,突出维权特点,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近年来,共计审结相关案件近千件,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审理中,运城中院注重调解,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出色地完成了民事审判工作任务,发挥了良好的社会协调机能。
一、提高司法能力,促进维权工作全面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要求,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发挥维权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应有的作用,运城中院始终把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作为手段和目标。
一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做到方向明、立场稳。
二是抓好队伍培训。运城中院每年都组织各类婚姻家庭法律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方面的培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使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案情,明晰法律关系,分清是非责任,达到较好的审判实效。
三是注重廉政教育。每周一下午组织干警进行政治学习,及时给干警敲醒廉政警钟。
二、坚持多措并举,发挥维权合议庭的服务职能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妇女维权纠纷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利益协调、权益保障四项机制,工作取得良好进展。在审判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正确指导举证、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由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素质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相当一部分人因经济原因请不起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合议庭采取庭前指导举证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明如何提供支持其合法请求的证明,避免因证据原因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坚持在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分割财产、安置子女抚养等问题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各方面均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
二是讲究办案艺术,突出调解功效,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准确捕捉当事人的各种信息,把握其内心真实想法,认真分析、对症下药,为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条件。
三是畅通妇女维权渠道,延伸审判服务。主动与公、检、司等相关部门协调,与共青团、教委(学校)、妇联、有关乡镇、街道、村、社等部门加强联系,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社会网络,及时为受到权益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司法保护。为12名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妇女,缓、减、免收诉讼费15000余元。在社区设立妇女维权咨询点,指导妇女维权,共走访社区妇女130余人,召开座谈会2场,发放诉讼材料1500余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积极开展“校园共建”活动。开展走出去和请进来,合议庭走出法庭,走进校园,同时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走进法庭,了解法庭,体验审判。先后到辖区的20余所中小学、职业中专宣讲法制教育课,以案讲法。
三、突出维权特点,发挥维权法庭的优势
在审判中,运城中院始终坚持公正办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维权的社会效果。
一是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做法,注重办案效果的开发利用,采取典型案例新闻曝光、到当事人居住地巡回开庭、组织群众参加庭审旁听等方法,以案说法,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维权与惩恶扬善相结合,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积极作用。运城中院维权合议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发现男方涉嫌重婚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极为嚣张,当地群众无不指责,社会影响极坏,于是依法将被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中止离婚诉讼。最后被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并且在恢复后的离婚诉讼中,按照被告有过错原则,判决家庭主要财产均归原告所有,知情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三是发挥上下联通作用,开展调研工作,指导基层维权审判。中院维权合议庭借助调研和指导基层法院这个平台,先后完善和规范了全市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的设立和运行,真正做到了维权合议庭在运城两级法院全覆盖。同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对运城市妇女维权案件的数量,特点及成因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撰写维权调研文章,并有多篇文章发表在《山西审判》、人民法院报等报刊杂志上,与社会各界探讨维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