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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牵出“旧账本”,法院调解释明促和解

来源:新绛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5-11-14 10:15

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朋友间的借款纠纷。原告席某与被告康某本是生意伙伴,却因一笔十多年前的旧账对簿公堂。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与法律释明下,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化解了矛盾,更维系了多年的合作关系。

案情回顾:一笔跨越十余年的借款

2010年8月,被告康某因经营煤炭生意需要,经原告席某介绍向赵某借款17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10日内归还。后康某未能按时还款,在席某与赵某的催促下,康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于当年10月底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然而康某仍未履约,赵某遂将其诉至法院。期间,席某代康某向赵某偿还了借款,赵某将欠条、保证书及债权转让给席某。2024年,康某向席某偿还1000元后未再继续还款,席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康某偿还剩余款项。

调解过程:从“不认识”到“愿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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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接手案件后,首先联系被告康某了解情况。康某却称“不认识原告”。面对僵局,调解员并未放弃,转而与原告席某深入沟通,厘清事实脉络。

原来,赵某经康某、席某介绍为某煤厂运煤。完成后,煤厂因康某尚欠其款项,便拒绝向赵某支付运费,为此,康某才向赵某出具了欠条。席某作为中间人,出于情谊代为还款,却因此与康某产生纠纷。而康某坚持认为“应向煤厂要钱”,拒绝调解。

尽管首次调解失败,但原告席某考虑到双方本是生意伙伴,欠款金额不大,仍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主动表示愿意减免部分款项。

一揽子解决:从“9000元”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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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再次联系康某,从情理、法理多角度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坐下来协商。在厘清双方其他债权债务后,席某同意康某仅支付9000元。但席某提出,其委托律师的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

调解员向席某释明:律师费属于其为维权自愿支出的费用,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法院可能不予支持。经过沟通,康某考虑到今后合作,同意承担部分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康某一次性支付席某10000元,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司法能动,促和共赢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背后涉及多年生意往来、多重债权债务关系。调解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动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最终实现“一揽子”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住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体现了“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

小案连着民心,调解温暖人情。新绛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通讯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