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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法院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危险作业犯罪

来源:垣曲法院微信公众号 | 责任编辑:王云欣 | 发布时间: 2026-06-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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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6月2日,垣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对违规危险作业、漠视安全红线的行为人依法判处刑罚,以法治利剑筑牢辖区安全生产坚固防线,有力护航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案情回顾:

202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在垣曲县毛家湾镇马家沟发现一处疑似废弃金矿后,告知被告人周某。2025年10月,周某将此事转告赵某,后经赵某联系,被告人张某伙同周某探矿。同年11月,张某联系被告人宋某、陈某等人查看矿洞情况,并准备实施探矿行为。张某负责设备采购、资金投入等全面工作,周某负责协调工人住宿、作业用电等外围事宜,宋某、陈某带领工人施工,王某提供车辆转运采出的石料、给工人送水及寻找房子等帮助。11月底,张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及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累计挖出石料57940公斤。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将电镐、电钻、电线、电焊机、手动切割机等作案工具变卖,非法获利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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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应急管理专家组评估,被告人张某等人作业的矿洞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通风筒,且采场巷道顶板裸露无任何支护设施设备,作业人员均未佩戴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容易发生中毒、窒息、坍塌、冒顶片帮等重大事故。该非法采矿点位于垣曲县毛家湾镇朱家村玄武岩矿规划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经检测,洞内挖出石料金、银含量最高分别为0.14克/吨、2.64克/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行业安全规范,精准把握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认定标准。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被告人违规作业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将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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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邀请了县应急管理局与辖区工矿企业代表参加旁听,开展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此次庭审观摩为警示,深刻汲取案件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思想弦。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从严从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红线。

安全生产,重在防范、严在监管、贵在落实。下一步,垣曲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持对危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精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严把案件审判关口,做到罚当其罪、以案正风。同时,坚持“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巡回审判、普法宣讲等活动,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司法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全方位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遏制安全。

通讯员:安杜娟